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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闽军、谢文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闽军,谢文财,徐小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闽军,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文财,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徐小华,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安闽军因与上诉人谢文财、原审第三徐小华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安闽军、谢文财于2017年3月31日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闽军、谢文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闽军、谢文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安闽军负担2190元,由谢文财负担855元,安闽军、谢文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翁艺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