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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登山与张红运、张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山,张红运,张翠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99号原告:张登山,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7日,住商水县。被告:张红运,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0日,住商水县。被告:张翠平,女,汉族,生于1961年7月12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山诉被告张红运、张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山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张登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登山负担。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