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登山与张红运、张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山,张红运,张翠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99号原告:张登山,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17日,住商水县。被告:张红运,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20日,住商水县。被告:张翠平,女,汉族,生于1961年7月12日,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山诉被告张红运、张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登山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张登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登山负担。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