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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诉刘娇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刘娇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429号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虹泽佳苑小区院内物业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庆,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亮,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刘娇子,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娇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由于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及交纳公告送达费用,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源县晓庆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文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