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莉与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古方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岳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莉,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沈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1元,由上诉人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严晨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