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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陈克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陈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川、常洁,该单位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克旭,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231-10014988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