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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燕申请钟国君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钟国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特17号申请人:张燕,女,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钟国君,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申请人张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燕称,其与钟国君系夫妻关系。钟国君于2003年8月从秦淮区程善坊家中走失,张燕于2003年9月报警后,钟国君一直杳无音讯,现其失踪已12年,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钟国君,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室,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张燕丈夫。2003年8日,钟国君从秦淮区程善坊家中出走。申请人张燕申请宣告钟国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钟国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国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钟国君自2003年8月从秦淮区程善坊家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张燕作为钟国君的配偶,申请宣告钟国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张燕的申请后,发出寻人公告,现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钟国君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国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谈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庞世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