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25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盐城市林泽机械有限公司、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盐城市林泽机械有限公司,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王子忠,陈桂红,王泽荣,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5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840652001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34号。负责人:魏懋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林泽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26033-3,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中小企业园1幢、2幢。法定代表人:王子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78599903-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小街工商路9号。投资人:陈翠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子忠,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桂红,女,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泽荣,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卢霞,女,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盐城市林泽机械有限公司、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王子忠、陈桂红、王泽荣、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第(2016)苏098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林泽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大丰祥洲铸造机械厂的厂房已查封,案件正在协调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