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廖波与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波,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8号原告:廖波,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谦,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勇,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廖波与被告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廖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波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廖波负担。审判员 胡贵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超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