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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廖波与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波,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98号原告:廖波,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谦,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勇,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廖波与被告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廖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波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廖波负担。审判员  胡贵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超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