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运东与袁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东,袁新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154号原告:张运东,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袁新军,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张运东与被告袁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运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运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