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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其科、周翠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孙其科,周翠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677号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青,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其科,男,汉族,1961年8月6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周翠英,女,汉族,1961年10月21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其科、周翠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江苏捷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