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林祥与马长燕、陈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林祥,马长燕,陈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民初663号原告:蒋林祥,男,汉族,42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凉平,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长燕,女,回族,33岁。被告:陈盛明,男,汉族,36岁。蒋林祥与马长燕、陈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林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长燕、陈盛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林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长燕立即付清欠款壹拾万零柒仟元正(107000.00元),以及欠款未付利息9280元,两项合计116280元。2、判令被告陈盛明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马长燕签订了借贷合同,马长燕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期一个月,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利息、违约金承担,被告人陈盛明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9月9日原告依合同将借款15万元打入合同指定的被告账户,合同到期又延展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马长燕又书面承诺保证,用自己在凉山监狱北区住房一套做担保,并承诺到期不还借款,愿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外,还有电讯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经原告多次催收,2016年2月,被告马长燕还本金五万元及部分利息,2016年12月,原告为促成被告还款,又借给被告7000元用于被告自购奥迪车还尾款后,用该奥迪车抵押贷款,偿还原告借款,至今尚欠原告107000元本金和利息928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依法起诉,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马长燕、陈盛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当日电话联系被告马长燕,其述正在与原告协商,计划筹钱后天将欠款还清,因有事无法参加诉讼。陈盛明电话关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借贷合同》一份,支付凭证一份,《借款承诺保证书》一份,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三张证实,被告马长燕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将借款转入被告马长燕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被告马长燕于2015年10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借贷合同》,马长燕向原告借款15万元,合同约定:“第二条金额、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0元(壹拾伍万元)。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个月;出借人向甲方交付借款资金的当日即为借款开始:即2015年10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9日。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20‰,借款期内为固定利率,不作调整。第四条抵押担保:1、丙方(陈盛明)在借款期限内提供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作最高额抵押。2、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以丙方公司财产及私有财产对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丙方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在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进行偿还。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4)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鉴定、评估、法定登记等事项的费用及乙方为维护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马长燕又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借款承诺保证书,用自己位于凉山监狱北区一幢一单元十一楼二号的住房一套做担保,并承诺到期不还借款,愿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电讯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经原告多次催收,2016年2月,被告马长燕归还借款本金五万元及部分利息,2016年12月22日,原告为促成被告还款,又借给被告马长燕7000元用于被告自购奥迪车还尾款后,用该奥迪车抵押贷款,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至今被告马长燕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7000元和2016年10月以后的利息均未支付。原告为追要借款本息产生的诉讼费2626元,律师费600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9796元。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马长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担保人陈盛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马长燕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马长燕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陈盛明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马长燕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林祥借款本金107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2%从2016年10月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马长燕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林祥支付律师费6000.00元。三、被告陈盛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00元,保全费1170.00元,合计379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福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