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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马某乙在阳城县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上的1750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7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