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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弟、邹志成寻衅滋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弟,邹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弟,男,1993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志成(曾用名邹志勇),男,1997年9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弟、邹志成犯寻衅滋事罪、李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2017)桂0981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弟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弟在二审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弟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雄审判员 王少勤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玉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