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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宝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宝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宝宁,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沭县爱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中山路。法定代表人:李长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宝宁因与被申请人临沭县爱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宝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爱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庞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