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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科麟申请执行侯顶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科麟,侯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范科麟。法定代理人范磊。被执行人侯顶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并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顶明的银行存款165.904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8990.4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