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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四清,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四清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四清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