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小明与万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明,万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8号原告:董小明,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万荣生,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原告董小明诉被告万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董小明以自行和被告进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小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3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应退回原告董小明151.5元),由原告董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丽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