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北京宝达恒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北京宝达恒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00号原告:邹秀海,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北京宝达恒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302室。法定代表人:程亚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邹秀海与被告北京宝达恒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北京宝达恒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