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候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候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564号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泉山区苏堤北路和平小区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杰。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候杰已付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