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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效公司青岛分行与杨秋英、王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效公司青岛分行,杨秋英,王文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9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效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告:杨秋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文兴,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愿以其财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