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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晓东、马海全诉马阿英社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晓东,马海全,马阿英社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东,又名马阿不都,男,生于1990年5月3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全(马晓东哥哥),又名马奴勒,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阿英社,女,生于1945年2月15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号。上诉人马晓东、马海全因与被上诉人马阿英社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晓东、马海全、被上诉人马阿英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晓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完全按父亲马小林的遗嘱判决。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马阿英社和父亲不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她没有继承权,且父亲遗嘱由我全部继承;原审法院认定父亲遗嘱中处分部分的财产是马阿英社个人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马海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所有财产判归其所有。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马阿英社和父亲不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她没有继承权,无权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父亲遗嘱中处分的部分财产是马阿英社个人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争议财产都是我的,因为争议宅院中四间房屋两年前坍塌后由我重新修建,铺面也是我修建的,不属于父亲的,不应归马晓东和马阿英社所有。马阿英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我丈夫马小林去世前口头吩咐争议宅院中三间房屋、四间铺面及三亩承包地归我所有。马阿英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乡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11号的三间房屋、四间铺面及三亩承包地由原告继承;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东乡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11号的三间房屋、四间铺面、5000元货款及三亩承包地;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二被告之父马小林(已去世)于1995年结婚,均系再婚。二被告为马小林与前妻所生。原告与马小林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马晓东年龄尚小与他们居住至成家立业;被告马海全与生母在临夏市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7月马小林去世,约20天左右,原告马阿英社玉被告马晓东发生矛盾后,如果原告离家出走与前夫所生孩子居住生活。马小林去世前曾交待,如果原告愿意在东乡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11号房屋继续居住,让被告马晓东养老送终,若不愿意居住自愿离家,让被告不要阻拦,房屋、铺面及耕地等都归被告马晓东所有。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东乡族自治县司法局坪庄司法所调解未果。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因各持已见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继母与继子关系,原告丈夫马小林去世前虽对房屋、铺面、耕地等做了交待,但马小林遗嘱中应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其无处分权。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其财产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酌情予以考虑;鉴于原、被告之间已发生矛盾,若原告继续与被告一起居住,矛盾会更进一步激化,故应考虑对财产折价处理。判决:一、位于东乡族自治县坪庄乡南关村新总社11号宅院主房屋两间、铺面两间及其他房屋均归马晓东所有;二、马晓东一次性给付马阿英社财产折价分割款20000元;三、驳回马阿英社对马海全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故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晓东、马海全的父亲马小林自1995年与被上诉人马阿英社婚后和马晓东共同居住在争议宅院内,其后马小林和马阿英社对争议宅院进行了翻修,故争议宅院为马小林、马阿英社的共同财产,马小林虽口头遗嘱争议宅院归上诉人马晓东所有,但其无权处分马阿英社的个人部分,争议宅院的一半应归马阿英社所有,但马阿英社继续居住在争议宅院,将会加剧双方的矛盾,故原审法院判决争议宅院归上诉人马晓东所有,由马晓东给付马阿英社财产折价款并无不当。上诉人马海全自其父亲与马阿英社结婚后一直与其生母在临夏市居住生活,其上诉称争议宅院是其出资翻修应判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马晓东、马海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晓东、马海全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忠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