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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清姑、罗利平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清姑,罗利平,厦门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周桂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清姑,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利平,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周惠婷,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路17号厂房5楼。法定代表人:苏荣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辉祥,该公司职员。原审第三人:周桂生,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东、周惠婷,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清姑、罗利平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桂生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7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罗清姑、罗利平上诉称,所谓的侵权行为能否成立,首先须看该坪埕路19号办公楼的归属。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清单,该坪埕路19号办公楼并不在该股权转让的公司转让财产范围内,罗清姑、罗利平作为该项财产的实际承受人,其继续占有、使用该办公楼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的问题,不存在厦门美家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已对争议明确约定由厦门仲裁定委员会管辖,合同约定已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因此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厦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讼争房产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坪埕路19号,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罗清姑、罗利平主张的《股权转让合同》系股东罗清姑、罗利平与另一股东厦门电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仅对上述股东在转让股份中产生的纠纷有约束力,与本案的物权保护纠纷并无关联。该《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适用于本案。罗清姑、罗利平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