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万全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张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全,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张家窝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806号原告:孙万全,男,1962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张家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代表人:孙树,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全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乡张家窝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孙万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孙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万全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