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贾云石与吴晓东、王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云石,吴晓东,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贾云石,男,1973年4月9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吴晓东,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玲,女,45岁,现住址同上,系吴晓东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云石与吴晓东、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王 川审判员 郝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奋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