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江云、郭桂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云,郭桂仙,云南纵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云,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桂仙,女,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纵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明毅人汽车市场****号货场。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礘熠、张鑫,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江云、郭桂仙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纵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江云、郭桂仙于2017年4月6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江云、郭桂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0元,由上诉人李江云、郭桂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立红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俊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