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晶诉梁月桂等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3606号原告:李晶,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梁月桂,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食品新城A区3栋012号。法定代表人梁月桂,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晶与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晶的委托代理人尤文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及2016年8月21日前的利息126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6年8月2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2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2分,当天原告通过其妻子程姣姣的账户向被告梁月桂转账10万元,履行了全部出借义务。2016年1月23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2分,2016年1月24日原告向梁月桂转账9万元。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梁月桂与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李晶借款10万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晶现金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2分。梁月桂与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在借条上签名盖章。同日,李晶通过其妻子程姣姣的建设银行账户向梁月桂转款10万元。2016年1月23日,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再次向李晶借款10万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晶现金10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2分。梁月桂与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在借条上签名盖章。次日,李晶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梁月桂转账9万元。之后,梁月桂共计向李晶偿还借款利息39000元。截至2016年8月21日,梁月桂与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尚欠李晶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1600元,2016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转账凭条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晶借款19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有借条原件、转账凭条及原告陈述在卷作证,足以认定。原告李晶已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但二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39000元,剩余借款利息及本金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90000元及2016年8月2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600元,并支付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2016年8月21日前的利息1600元;二、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晶支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19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月桂、襄阳金北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蕊审 判 员 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