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闫刚、徐侠、刘树勤、陈效芳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闫刚,徐侠,刘树勤,陈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证:7********5。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闫刚,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徐侠,女,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树勤,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陈效芳,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权利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1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树勤位于曹市镇有树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树勤位于曹市镇香樟树24棵、常青树325棵、红叶石楠36000棵、细叶罗汉松189棵、栾树215棵、五怀子280棵、桂花树85棵、木琴188棵、紫荆花50棵、钢竹66棵、红叶石楠815棵、日本樱花56棵、香樟树100棵。二、查封期限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