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张沛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张沛亦,周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穿城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11339。负责人丁枫,系行长。被执行人张沛亦,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周牡丹,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沛亦、周牡丹为金融借款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浙1024执8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沛亦、周牡丹所有的位于仙居县城关玫瑰城26幢1单元602室房屋及储藏室房屋以偿清债务。买受人马江涛以人民币1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张沛亦、周牡丹所有的位于仙居县城关玫瑰城26幢1单元602室房屋及储藏室[房产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号;土地证:仙居国用(2010)第0001149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江涛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张沛亦、周牡丹所有的位于仙居县城关玫瑰城26幢1单元602室房屋及储藏室的查封。三、将张沛亦、周牡丹所有的位于仙居县城关玫瑰城26幢1单元602室房屋及储藏室的所有权过户至马江涛名下。四、买受人马江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聪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