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晓涛诉烟达木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涛,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民初197号原告:李晓涛,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红丰村*组。被告: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烟达木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村委会主任。原告李晓涛诉被告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晓涛及委托代理人蒋玉梅、被告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借条约定月利2分偿还李晓涛1998年9月12日至2008年11月23日利息24396元,判令被告按照借条约定月利2分偿还闫淑珍1998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23日利息11008元,判令被告偿还自2008年11月23日至2016年为偿还的借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五年定期利率计算,上述两项合计需偿还354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6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整,同年9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两次借款合计11000元约定借款利息均为2分,经过多次所要,村里于2008年11月归还本金11000元,而利息村里已没有钱款,拒绝支付,经过多次所要,仍然是不予归还,因此提出告述。被告辩称:没有意见,借钱当时我本人不知道,后期原告拿出票据是真实的,还钱的日期是不是在哪里有记载,还本金的日期不确定,有可能是2009年,以票据为准。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定事实:1998年9月12日,被告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李晓涛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闫淑珍借款3000元(李晓涛的钱)合计:11000元,约定从1998年9月12日起息,月息2分。2011年11月23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1998年9月12日至2011年11月23日之间的利息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收据及2011年11月23日还各户借款明细表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偿还本金后,借款当日至偿还本金日期之间的利息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晓涛1998年9月12日至2011年11月23日之间的利息3540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烟达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