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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诉巩留县阔什阿尕什羊场(2017)504号裁定.doc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巩留县阔什阿尕什羊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504号原告: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女,1951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巩留县阔什阿尕什羊场。法定代表人:马建强,该场场长。原告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诉被告巩留县阔什阿尕什羊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于同年4月6日因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喀米娜·阿布都克音木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