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2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涂兴元申请执行何光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兴元,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光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兴元,男,生于1957年9月14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路,经理。被执行人:何光路,男,生于1952年1月21日,汉族,住阆中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督7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涂兴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汇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帐户中的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