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文英与高艳华、李焕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英,高艳华,李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高艳华,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李焕江,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代理人李国谦,男,住铁力市正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英与被执行人高艳华、李焕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英与被执行人李焕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焕江、高艳华应付申请执行人刘文英案件执行款545,890.00元,扣除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扣划付款23,500.00元,余欠款522,390.00元,被执行人李焕江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文英430,000.00元结清全部案件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同意放弃剩余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权利;双方同意终结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助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