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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飞、阿的阿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阿的阿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飞,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XXXX,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阿的阿衣,女,198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XXXX,彝族,住四川省新津县。2016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忠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飞伙同阿的阿衣到邛崃市XX街道X路X号“XX”小区,由杨飞进入小区停车棚内盗窃自行车,阿的阿衣在停车棚外望风,后将周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捷安特”XTC80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58元。2、2016年8月21日18时30分,被告人杨飞伙同阿的阿衣(已判)到邛崃市XX街道“XX”小区,由杨飞进入小区盗窃自行车,阿的阿衣在小区门口接应,后二人将苏某停放在该小区X栋X单元楼下的一辆“美利达”挑战者70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3、2016年8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杨飞伙同阿的阿衣到邛崃市XX街道X路X号“XX”小区,由杨飞进入小区停车棚内盗窃自行车,阿的阿衣在旁望风,后将陈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一辆“美利达”公爵50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58元。4、2016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飞伙同阿的阿衣(已判)到邛崃市XX街道“XX”小区X栋X单元,由杨飞进入单元内盗窃自行车,阿的阿衣在单元外望风,后二人将严某某停放在于该小区X栋X单元内的一辆“美利达”公爵70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该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严某某。5、2016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杨飞伙同阿的阿衣(已判)到邛崃市XX街道“XX”小区,由杨飞盗窃自行车,阿的阿衣在小区过车道接应,后二人将余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某栋某单元楼下的一辆蓝“捷安特”ATX777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该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余某某。6、2016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飞到邛崃市XX街道“XX”小区,将汪某某停放在“XX”小区X栋X单元楼下的一辆“捷安特”ATX79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365元。7、2016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杨飞到邛崃市XX镇中X街X号“XX”店铺外,将古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捷安特”XTC82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78元。8、2016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飞到邛崃市XX街道X街X号“XX”鞋店外,将朱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捷安特”ATX778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18元。9、2016年11月初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飞到邛崃市XX街道XX教场口X号“XX宿舍”,将温某某停放于该宿舍停车棚内的一辆“美利达”公爵70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78元。10、2016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飞到邛崃市XX街道XX大道X号“XX街”广场内,将方某某停放于广场内的一辆“美利达”挑战者300型自行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98元。被告人杨飞于2016年12月11日13时10分许在新津县五津镇平岗路养路段被新津县公安局民警挡获,被告人阿的阿衣于2017年2月22日在邛崃市看守所关押刑满释放后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结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古某某、朱某某、温某某、方某某、余某某、严某某、苏某的陈述,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的供述,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参考价格说明,本院(2016)川0183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单独或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飞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24583元,被告人阿的阿衣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216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阿的阿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九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飞、阿的阿衣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58元、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2700元[与本院(2016)川0183刑初717号判决第三项系同一退赔内容,不重复退赔]、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58元;责令被告人杨飞退赔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365元、退赔被害人古某某人民币3278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318元、退赔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2278元、退赔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3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巫元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小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