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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汉敏与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敏,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219号原告刘汉敏,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都商业街63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敏与被告天津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汉敏负担。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房奇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