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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299号原告:李某,住长子县。被告:韩某,住长子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长左雅萍人民陪审员任剑峰人民陪审员  郭安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