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根发与姚留星、杜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发,姚留星,杜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797号原告:陈根发,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女(系陈根发妻子),女,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洛阳超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调解、和解、起诉、上诉、领取法律文书、执行等。被告:姚留星,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杜艳丽,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陈根发与被告姚留星、杜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陈根发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根发撤诉。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陈根发负担。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