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韩须龙与何心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须龙,何心仁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28号原告:韩须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何心仁,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韩须龙与被告何心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韩须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须龙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晓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