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格平诉被告关桂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格平,关桂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61号原告:张格平,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襄汾县南辛店乡南许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保,襄汾县南辛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桂花,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襄汾县南辛店南许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生(系被告关桂花之夫),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襄汾县南辛店南许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琴,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格平诉被告关桂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格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桂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格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桂花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格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格平承担。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尚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