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1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路经本市徐汇区斜土路海友酒店门口,发现同事被害人于某某的比亚迪轿车(牌号为皖SMXX**)及同事汪某的助动车停放在该处,遂拨打电话询问二人情况,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周某某使用砖块将于某某的比亚迪轿车车窗砸坏。待汪某回到酒店门口后,周某某不问缘由持续踢打汪某。不久后于某某到场,周某某又踢打于某某,并用碎酒瓶刺扎于某某的肩部、背部等处。经鉴定,于某某的比亚迪牌轿车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4472.67元,于某某因外伤致左肩部、腰背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发后,周某某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1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至本市徐汇区大木桥路医学院路路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应某、李某1发生冲突,并随意殴打应某、李某1。民警接报到场后将周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节犯罪事实。经鉴定,李某1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应某因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第一节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该节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酒后失控导致犯罪,之前无劣迹,对于第一节犯罪系自首,对于第二节犯罪系坦白,并在到案后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于某某等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于某某、应某、李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汪某、李某2、常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收据、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家属已自愿代被告人向被害人应某、李某1进行了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或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对于第一节犯罪系自首,对于第二节犯罪系坦白,并在到案后积极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连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