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晏利辉与杨小平、罗淑芳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利辉,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311号申请人:晏利辉,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闵正贵,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杨小平,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晏利辉诉被申请人杨小平、罗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晏利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小平价值26827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富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小平价值268275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晏利辉和担保人闵正贵价值2682750元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晏利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