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特5号申请人:陈某某,女,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陈某某女婿。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诉。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