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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特5号申请人:陈某某,女,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男,195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陈某某女婿。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诉。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