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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许玲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许玲晓,刘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5956号原告:陈晖,男,197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许玲晓,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刘鑫,男,年籍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高志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星,男。原告陈晖与被告许玲晓、刘鑫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晖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晖负担。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