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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嵘、党成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嵘,党成运,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12号申请人:张嵘,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党成运,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新开发区。被申请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53号3幢1单元1-608号。法定代表人:张来正。申请人张嵘、党成运与被申请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嵘、党成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嵘、党成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太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党新朋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88号院湖滨苑2幢3-6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