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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卢晓梅、吴顺与吴长江、刘爱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晓梅,吴顺,吴长江,刘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卢晓梅。申请执行人吴顺。被执行人吴长江。被执行人刘爱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晓梅、吴顺与被执行人吴长江、刘爱枝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长江、刘爱枝于2017年4月24日履行了(2009)冶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冶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