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纪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716号之一原告:李纪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滨,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主要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防,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纪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