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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1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蒋祖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蒋祖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1221号之二原告:张红梅,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告:蒋祖元,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张红梅与被告蒋祖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张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计391.50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肖 翰人民陪审员  熊玉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力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