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宏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春红、王闫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宏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刘春红,王闫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柴志刚,经理。被执行人:刘春红,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王闫欣,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列车乘务员,现住吉林省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红、王闫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宏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70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闫欣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工资已经被多个法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权利人安图县宏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