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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某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5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忠,男,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超、被告人姚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忠在其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某镇某村某排某栋某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邱某、江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某忠抓获归案。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姚某忠以及吸毒人员李某、邱某、江某的(冰毒)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江某、邱某、毛某、欧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某忠的供述,辨认笔录,始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始公(刑)勘[2016]38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忠无视国家法律,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姚某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海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