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辖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红英、庄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英,庄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英,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严,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裕、吕曼司,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英因与被上诉人庄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7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红英上诉称:其于2016年5月之后实际经常居住于湖里区南山路309号301室,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红英的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5号918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红英上诉主张其于2016年5月起居住在厦门市湖里区,但至庄严起诉时止连续居住未满一年,故该址不能认定为张红英的经常居住地,其该项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