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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秀金与黄九根、陈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金,黄九根,陈圣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民初2332号原告:张秀金,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九根,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圣钦,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秀金与被告黄九根、陈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金、被告黄九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圣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秀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黄九根偿还张秀金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1日利息为20000元,共计70000元);2.陈圣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黄九根、陈圣钦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日,黄九根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秀金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陈圣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黄九根向张秀金出具的借条为凭。黄九根向张秀金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共计4000元。张秀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本院。黄九根辩称,对借款没有异议,因经济困难,希望可以按月偿还。陈圣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黄九根向张秀金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借条今向张秀金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月息2%,每月付息一次借款人:黄九根”。陈圣钦在该借条的“保证人”一栏签名。借款后,黄九根向张秀金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共计4000元。上述事实,有张秀金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借条;本院调取黄九根、陈圣钦的人口详细信息及张秀金、黄九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黄九根向张秀金借款50000元,有张秀金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及张秀金与黄九根的陈述证实,予以确认。张秀金要求黄九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应予支持。张秀金主张黄九根应按照月利率2%向张秀金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自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圣钦在借条的“保证人”一栏签名,陈圣钦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陈圣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九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张秀金借款本金50000元;二、黄九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月利率2%向张秀金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自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陈圣钦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黄九根、陈圣钦负担。黄九根、陈圣钦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胡津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江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